http://mag.udn.com/mag/digital/storypage.jsp?f_MAIN_ID=315&f_SUB_ID=3764&f_ART_ID=190866
未來ISP(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,網路服務提供者)業者要把「三振條款」列入契約,只要使用者被抓到三次侵權,ISP業者就可以終止該使用者全部或部分服務,例如中止連線或是砍掉使用者的帳號。
只好由使用者來選擇合適的 ISP ...
只要ISP業者接到權利人通知某網頁疑似侵權,ISP業者就要立即取下,藉此免除民事賠償責任,否則可能會被認為協助使用者侵權,包括Hinet、Seednet等ISP業者都受到規範。
影響最大就是台灣的BSP囉, 無名小站, PIXNET, XUITE ... 等等主機放在台灣的 ... 如果我是無名小站的對手, 應該養詐騙集團, 整天都打去 ISP, 自稱權利人
智慧財產局副局長陳淑美形容ISP法是「多贏的條文」,因為網路侵權擴張速度很快,是在跟時間賽跑,而ISP業者不用判斷有無侵權,只要接受權利人與使用者的指示。
未審先判
如果該網頁使用者自認沒侵權,只要提出「回復通知」給ISP業者,由ISP業者將該通知轉寄給權利人,權利人就必須在十天內提出採取法律行動的證明;如果權利人無法提出,ISP業就得在14天內恢復網頁,以保障使用者權益。
14天的損失誰負責??
反過來想, 這樣可以減少被告的機會嗎?? 很多提告是為了合解金
如果放侵權的東西, 權利人直接提告
可以在法庭上說 ...
看!!你怎麼不先跟ISP檢舉, 我怎麼知道我侵權了, 欺負什麼老百姓嘛 ... 哭哭


